存證信函
經綸法律事務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發文字號:經綸(96)蘭字第0001號
受 文 者:私立十信高級中學 台北市北投區北投路二段55號
董事長 焦威聯先生 台北市朱崙街15號
副本收受者:情有獨鍾大樓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秀滿 女士 台北市北投區大業路472巷1號
主旨: 請 貴校於函到十日內就 校舍新建工程案
貴校(建照執照號碼95年建字第0376號),指派工程專業人員及總務人員向情有獨鍾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公開說明該項工程興建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一、本律師受情有獨鍾大樓(下稱本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委託發函。
二、本大樓與私立十信高級中學(下稱
貴校)毗鄰,已往鮮少互動。95年11月6日本大樓住戶(台北市北投區大業路472巷1號、1-1號、3號、3-1號,1樓至6樓)突接獲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緊急來函,謂受
貴校委託,將至本大樓進行鄰房現況鑑定。
貴校事先未知會本大樓,住戶甚感突兀及不安。本大樓雖願配合辦理鑑定,但
貴校若能本諸敦親睦鄰之善意,事先溝通協調,當可避免不必要之誤會與恐慌。
三、
貴校大興土木,本大樓樂觀其成。惟施工期間必然對本大樓住戶及附近社區之居住安全、安寧、環境衛生及公共空間,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本大樓希
貴校派員說明工程梗概,但迄未獲回應,至今只有從工程設計單位之建築師事務所獲得私下、片斷、未經證實之訊息,無法消除住戶之疑慮,且該項非正式之說明恐難代表
貴校意見,更不足以確保本大樓住戶權益。依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9月1日北市教中字第0953662722號函回覆有關
貴校新建工程問題,已明確表示
貴校應儘速妥善處理,以利社區居民瞭解工程興建狀況。因此, 貴校確有公開向社區居民說明工程狀況之必要。
四、依據本大樓全體住戶達成之共識,請
貴校就下列之事項說明,以利工程順利進行:
(一)
請明確告知95年建字第0376號工程之建築位置、施工方式以及施工日期,並以套圖附帶文字方式說明該項工程與本大樓之關係位置及距離。施工方式包括地下室層數、是否以連續壁施作、以開挖或逆打方式施工、是否鋼構、營造廠商、工地主任、施工日期、包括放樣、開工、施工進度、完工時日。
(二)
請確保施工不會影響住戶居住、進出之安全與安寧,維持道路之通暢。每日施工時間於早上八時至下午五時(或依一般工地工作時間),假日不得施工。如有不得已之情事,應事先通知本大樓,並應負擔罰款。
(三) 請確保該項工程不會導致本大樓任何結構性以及外觀上之毀損。
貴校可提撥一筆保證金,完工時如對本大樓無造成損害,本大樓如數返還。
(四)
關於該項工程可能對本大樓住戶造成之精神損失(如噪音擾人、施工期間的環境髒亂、公共空間的壓縮等等),及財產損失(如設施毀損、景觀遮蔽致房價下跌等),亦請
貴校指派專人善意溝通,給予有效補償。
(五) 若
貴校仍不理會本大樓住戶之請求,漠視鄰舍感受,本大樓將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如因本大樓住戶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採取行動而致貴校無法如期完成工程興建,
貴校應自行負擔可能之損失。
五、為此,特通知 貴校於函到十日內就 貴校95年建字第0376 號
工程案,誠意與本大樓管理委員會及住戶溝通,召開公開說明協調會,向本大樓全體住戶說明該項工程相關興建事宜,並指定得到充分授權之聯繫人進行溝通,以釋群疑,並維睦誼。
經綸法律事務所
徐玉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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